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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2 部分阅读(2 / 2)

王从逆,不罄诸甸人,或投高崖杀之;yin乱不轨者,五车轘杀之;逆父母者视此;

讪詈犯上者,以熟铁锥摏其口杀之。从坐者,量罪轻重杖决。杖有二:大者重

钱五百,小者三百。又为枭磔、生瘗、射鬼箭、炮掷、支解之刑。归于重法,闲

民使不为变耳。岁癸酉,下诏曰:“朕自北征以来,四方狱讼,积滞颇多。今休

战息民,群臣其副朕意,详决之,无或冤枉。”乃命北府宰相萧敌鲁等分道疏决。

有辽钦恤之意,昉见于此。神册六年,克定诸夷,上谓侍臣曰:“凡国家庶务,

巨细各殊,若宪度不明,则何以为治,群下亦何由知禁。”乃诏大臣定治契丹及

诸夷之法,汉人则断以《律令》,仍置钟院以达民冤。

至太宗时,治渤海人一依汉法,余无改焉。会同四年,皇族舍利郎君谋毒通

事解里等,已中者二人,命重杖之,及其妻流于厥拔离弭河,族造药者。世宗天

禄二年,天德、萧翰、刘哥及其弟盆都等谋反,天德伏诛,杖翰,流刘哥,遣盆

都使辖戛斯国。夫四人之罪均而刑异,辽之世,同罪异论者盖多。穆宗应历十二

年,国舅帐郎君萧延之奴海里强陵拽剌秃里年未及之女,以法无文,加之宫刑,

仍付秃里以为奴。因著为令。十六年,谕有司:“自先朝行幸顿次,必高立标识

以禁行者。比闻楚古辈,故低置其标深草中,利人误入,因之取财。自今有复然

者,以死论。”然帝嗜酒及猎,不恤政事,五坊、掌兽、近侍、奉膳、掌酒人等

以獐鹿、野豕、鹘雉之属亡失伤毙,及私归逃亡,在告逾期,召不时至,或以奏

对少不如意,或以饮食细故,或因犯者迁怒无辜,辄加炮烙铁梳之刑。甚者至于

无算。或以手刃刺之,斩击射燎,断手足,烂肩股,折腰胫,划口碎齿,弃尸于

野。且命筑封于其地,死者至百有余人。京师置百尺牢以处系囚。盖其即位未久,

惑女巫肖古之言,取人胆合延年药,故杀人颇众。后悟其诈,以鸣镝丛射、骑践

杀之。及海里之死,为长夜之饮,五坊、掌兽人等及左右给事诛戮者,相继不绝。

虽尝悔其因怒滥刑,谕大臣切谏,在廷畏懦,鲜能匡救,虽谏又不能听。当其将

杀寿哥、念古,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谏曰:“寿哥等毙所掌雉,畏罪而亡,法

不应死。”帝怒,斩寿哥等支解之。命有司尽取鹿人之在系者凡六十五人,斩所

犯重者四十四人,余悉痛杖之。中有欲置死者,赖王子必摄等谏得免。已而怒颇

德饲鹿不时,致伤而毙,遂杀之。季年,暴虐益甚,尝谓太尉化葛曰:“朕醉中

有处决不当者,醒当覆奏。”徒能言之,竟无悛意,故及于难。虽云虐止亵御,

上不及大臣,下不及百姓,然刑法之制,岂人主快情纵意之具邪!景宗在潜,已

鉴其失。及即位,以宿卫失职,斩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。赵王喜隐自囚所擅去

械锁,求见自辩,语之曰:“枉直未分,焉有出狱自辩之理?”命复絷之。既而

躬录囚徒,尽召而释之。保宁三年,以穆宗废钟院,穷民有冤者无所诉,故诏复

之,仍命铸钟,纪诏其上,道所以废置之意。吴王稍为奴所告,有司请鞫,帝曰:

“朕知其诬,若按问,恐馀人效之。”命斩以徇。五年,近侍实鲁里误触神纛,

法应死,杖而释之。庶几宽猛相济。然缓于讨贼,应历逆党至是始获而诛焉,议

者以此少之。圣宗冲年嗣位,睿智皇后称制,留心听断,尝劝帝宜宽法律。帝壮,

益习国事,锐意于治。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,多合人心,其用刑又能详慎。先

是,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,其法轻重不均,至是一等科之。统和十二年,诏契丹

人犯十恶,亦断以《律》。旧法,死囚尸市三日,至是一宿即听收瘗。二十四年,

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,其奴婢无得告首;若奴婢犯罪至死,听送有司,

其主无得擅杀。二十九年,以旧法,宰相、节度世选之家子孙犯罪,徒杖如齐民,

惟免黥面,诏自今但犯罪当黥,即准法同科。开泰八年,以窃盗赃满十贯,为首

者处死,其法太重,故增至二十五贯,其首处死,从者决流。尝敕诸处刑狱有冤,

不能申雪者,听诣御史台陈诉,委官覆问。往时大理寺狱讼,凡关覆奏者,以翰

林学士、给事中、政事舍人详决,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。犹虑其未尽,而亲为

录囚。数遣使诣诸道审决冤滞,如邢抱朴之属,所至,人自以为无冤。五院部民

有自坏铠甲者,其长佛奴杖杀之,上怒其用法太峻,诏夺官。吏以故不敢酷。挞

剌干乃方十因醉言宫掖事,法当死,特贳其罪。五院部民偶遗火。延及木叶山兆

域,亦当死,杖而释之,因著为法。至于敌八哥始窃蓟州王令谦家财,及觉,以

刃刺令谦,幸不死。有司拟以盗论,止加杖罪。又那母古犯窃盗者十有三次,皆

以情不可恕,论弃市。因诏自今三犯窃盗者,黥额、徒三年;四则黥面、徒五年;

至于五则处死。若是者,重轻适宜,足以示训。近侍刘哥、乌古斯尝从齐王妻而

逃,以赦,后会千龄节出首,乃诏诸近侍、护卫集视而腰斩之。于是国无幸民,

纲纪修举,吏多奉职,人重犯法。故统和中,南京及易、平二州以狱空闻。至开

泰五年,诸道皆狱空,有刑措之凤焉。

故事,枢密使非国家重务,未尝亲决,凡狱讼惟夷离毕主之。及萧合卓、萧

朴相继为枢密使,专尚吏才,始自听讼。时人转相效习,以狡智相高,风俗自此

衰矣。故太平六年下诏曰:“朕以国家有契丹、汉人,故以南、北二院分治之,

盖欲去贪枉,除烦扰也;若贵贱异法,则怨必生。夫小民犯罪,必不能动有司以

达于朝,惟内族、外戚多恃恩行贿,以图苟免,如是则法废矣。自今贵戚以事被

告,不以事之大小,并令所在官司按问,具申北、南院覆问得实以闻;其不按辄

申,及受请托为奏言者,以本犯人罪罪之。”七年,诏中外大臣曰:“《制》中

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,其条上之,议增改焉。”

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一

◎刑法志下

兴宗即位,钦哀皇后始得志,昆弟专权。提供冯家奴等希钦哀意,诬萧浞卜等谋

反,连及嫡后仁德皇后。浞卜等十馀人与仁德姻援,坐罪者四十余辈皆被大辟,

仍籍其家。幽仁德于上京,既而遣人弑之。苵|乳|娣敲型馇蟹摺g瞻w竽狈狭3?br />

迁于庆州。及奉迎以归,颇复预事,其酷虐不得逞矣。然兴宗好名,喜变更,又

溺浮屠法,务行小惠,数降赦宥,释死囚甚众。

重熙元年,诏职事官公罪听赎,私罪各从本法;子弟及家人受赇,不知情者,

止坐犯人。先是,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,持钱出南京十贯,及盗遗火家物五

贯者处死;至是,铜逾三斤,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。二年,有司奏:

“元年诏曰,犯重罪徒终身者,加以捶楚,而又黥面。是犯一罪而具三刑,宜免

黥。其职事官及宰相、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,犯奸罪至徒者,未审黥否?”上谕

曰:“犯罪而悔过自新者,亦有可用之人,一黥其面,终身为辱,朕甚悯焉。”

后犯终身徒者,止刺颈。奴婢犯逃,若盗其主物,主无得擅黥其面,刺臂及颈者

听。犯窃盗者,初刺右臂,再刺左,三刺颈之后,四刺左,至于五则处死。五年,

《新定条制》成,诏有司凡朝日执之,仍颁行诸道。盖纂修太祖以来法令,参以

古制。其刑有死、流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,凡五百四十七条。

时有群牧人窃易官印以马与人者,法当死,帝曰:“一马杀二人,不亦甚乎?”

减死论。又有兄弟犯强盗当死,以弟从兄,且俱无子,特原其弟。至于枉法受赇,

诈敕走递,伪学御书,盗外国贡物者,例皆免死。郡王贴不家奴弥里吉告其主言

涉怨望,鞫之无验,当反坐,以钦哀皇后里言,竟不加罪,亦不断付其主,仅籍

没焉。宁远军节度使萧白强掠乌古敌烈都详稳敌鲁之女为妻,亦以后言免死,杖

而夺其官。梅里狗丹使酒杀人而逃,会永寿节出首,特赦其罪。皇妹秦国公主生

日,帝幸其第,伶人张隋,本宋所遣谍者,大臣觉之以闻。召诘,款伏,乃遽释

之。后诏诸职官私取官物者,以正盗论。诸帐郎君等于禁地射鹿,决杖三百,不

徵偿;小将军决二百已下;至百姓犯者决三百。圣宗之风替矣。

道宗清宁元年,诏诸宫都部署曰:“凡有机密事,即可面奏;馀所诉事,以

法施行,有投诽讪之书,其受及读者皆弃市。”二年,命诸郡长吏如诸部例,与

僚属同决罪囚,无致枉死狱中。下诏曰:“先时诸路死刑皆待决于朝,故狱讼留

滞;自今凡强盗得实者,听即决之。”四年,复诏左夷离毕曰:“比诏外路死刑,

听所在官司即决。然恐未能悉其情,或有枉者。自今虽已款伏,仍令附近官司覆

问,无冤然后决之,有冤者即具以闻。”咸雍元年,诏狱囚无家者,给以粮。六

年,帝以契丹、汉人风俗不同,国法不可异施,于是命惕隐苏、枢密使乙辛等更

定《条制》。凡合于《律令》者,具载之;其不合者,别存之。时校定官即重熙

旧制,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,增至五十贯处死;又删其重复者二条,为五

百四十五条;取《律》一百七十三条,又创增七十一条,凡七百八十九条,增重

编者至千余条。皆分类列。以大康间所定,复以《律》及《条例》参校,续增三

十六条。其后因事续校,至大安三年止,又增六十七条。条约既繁,典者不能遍

习,愚民莫知所避,犯法者众,吏得因缘为奸。故五年诏曰:“法者所以示民信

而致国治,简易如天地,不忒如四时,使民可避而不可犯。此命有司纂修刑法,

然不能明体朕意,多作条目,以罔民于罪,朕甚不取。自今复用旧法,余悉除之。”

然自大康元年,北院枢密使耶律乙辛等用事,宫婢单登等诬告宣懿皇后,乙辛以

闻,即诏乙辛劾状,因实其事。上怒,族伶人赵惟一,斩高长命,皆籍其家,仍

赐皇后自尽。三年,乙辛又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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