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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卷 第191章(1 / 1)

(猫扑中文)樊琼一行还未到达和田,便得知和田清真寺的修缮工程因涉嫌金融诈骗,已被直监会率先起诉了。

此事直气得樊琼浑身的血泡子乱窜······范婧滋情急之下,只好一个电话打给向左。

经过范婧滋一通电话盘诘之后,向左最后回说:“是曾总的意思!他本人已缩回贵州孟彦了······不过他老早就为自己选好了退路——诸如委托柘市易安律师事务所代为打官司一事,他似乎是后顾无虞了······”据悉:郭斌虚构工程项目,以信誉贷款的方式,将千山红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1000万元人民币存入建设银行柘市支行。

再从银行取得3000万元的贷款,作为和田清真寺的工程修缮款。之后,他便授意曾直元从该项贷款抽出720万元,作为返利保证金上交给了千山红集团,以获取100%的分红返利······其结果变成蚂蝗两头吃——款项可以从国家银行贷取,红利能够从千山红集团拽来——事实已构成金融诈骗。

如果通过法律手段的话,企业法人郭斌有可能因金融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,曾直元将被判处至少10年的有期徒刑······而身兼千山红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副总经理的曾直元,明知从建设银行柘市支行贷款,须先拉一笔存款方可贷款,他与郭斌商量之后便使起了空手套白狼之法,将公家的1000万元存入建行某分理处。

随后,曾直元通过伪造公司印鉴章、取款凭条,分两次将贷款所得的3000万元款项全部转到相关账户,以致将款项全部支解完毕······有点滑稽的是曾直元的律师为他准备的辩护词则如是——审判长、审判员:柘市易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曾直元的委托,指定我担任曾直元的一审辩护人。

接受委托后,我查阅了全部的案件材料,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曾直元。

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,我认为,本案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错误。

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一、关于本案公诉书认定曾直元协同作案的事实1、公诉书认定:“经被告人曾直元和郭斌密谋后商定:由被告人曾直元伪造公司印签章(为什么要伪造?犯不着),继而伪造取款凭条,将千山红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1000万元挪走。”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的以上指控证据不足。

首先,卷宗材料中,曾直元都极力否认曾与郭斌进行过密谋。其次,密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?

密谋的地点在什么地方?密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?没有一样是确定的!

找遍了检察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,也没有发现相关的证据。也许有人会说,卷宗第6页郭斌供述:“存款进帐后我要贷款并让曾直元出面协商此款的操作。”即为证据。

这里,郭斌的供述是不真实的。根据千山红集团胡佐正、袁华等人的证词,千山红集团的负责人根本就没有与曾直元谈过此事,那么又如何协商来?

(应该属于郭斌一己行为)······郭斌

“让曾直元出面协商此款的操作”也不能理解为密谋协商进行诈骗,充其量是······最后,检察机关认定曾直元与郭斌密谋商定将款项骗走不符合情理。

这个世界上有不惜违法犯罪,帮助他人骗取钱财而自己分文不取的人吗?

2、检察机关认定:被告人曾直元随后通过伪造公司财务章一枚、单位公章一枚

“胡佐正”、

“袁华”印签章各一枚,伺机作案·····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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