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植保小说>都市言情>锦绣中华> 第三卷 第197章
阅读设置(推荐配合 快捷键[F11]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)

设置X

第三卷 第197章(1 / 2)

有必要提及的是上世纪末,克什米尔的摩扎公司偷渡到中国大陆的柘市,并以传销(注:直销和传销都是翻译自英文。在早期,中国大陆习惯称为“传销”,自1998年后一般称为直销,以符合当时的称呼习惯)的方式销售磁疗保健器械。

那时候摩扎公司虽然没有取得任何官方的经营许可,但借助其本身独特的销售模式和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的热潮,迅速地从柘市发展并席卷了口内市场。发展速度之快,让摩扎公司的老板露茜·黛也感到吃惊。

因为传销这一新型行业的出现,工商行政部门也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和管理。大批的地下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冒了出来,成千上万的人趋之若鹜。

1990年11月14日,中国大陆第一家正式以传销申请注册的公司——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,这标志着传销开始被纳入了中国大陆工商管理的正式范畴。

同一时期,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,各种外资的、民族的、合作的传销公司纷纷揭竿而起。在早期较为有名的是深圳世点电脑软件有限公司、北京斯汀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、江苏雅婷日用化工有限公司、广州仙妮蕾德有限公司、、纽蔓氏之家等。而正规传销公司的影子杀手——老鼠会也闻风而至······到1993年,中国几乎所有的省会城市、沿海城市都有传销公司的身影在活动。传销和“非法传销”在中国风起云涌,真可谓“山雨欲来风满楼”。随着非法传销引起的各种纠纷被媒体不断曝光,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关注传销行业的发展动态。

1994年8月11日,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发出(233号文)。9月2日再次发出(240号文)。非法传销的发展速度得到了遏制。但由于只是要求查处违法行为,并未说是禁止传销行业,加上地方政府的态度模糊,特别是地方保护思想作怪,这两个文件并未真正贯彻落实。

传销和非法传销迅速地由东南和西北向内地市场挺进,由于这种“新型”销售模式在国内从未出现过,政府尚未来得及出台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规;另外,中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,人们还没有成熟的致富心态。因此,非法传销公司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正规传销公司的发展速度,传销行业再度进入混乱。

1995年3月28日,国内贸易部发文,宣布正式成立“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”立法工作机构,着手起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。同年计不完全统计中国共有200多家传销公司和200万多传销员。因为非法传销公司的泛滥和非法传销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,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最终发出了,禁止批准新的传销公司开业。

随后不久,1995年10月17日,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制定了,该规定了多层次传销企业必须具备的10个条件。表明了国家对非法传销坚决打击和取缔的态度,而并非是对传销行业的扼杀和禁止。1996年4月中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,其中有8家是在广东。

1996年4月28日,国家工商局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。

这41家企业中的部分企业收编了大批其他企业的传销商,充分利用各种合法甚至非法的传销手段,业绩取得了飞一般的增长。中国的传销行业从表面上看好像到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。

安利从1992年进入中国大陆投资设厂,1995年,安利在广东、福建两省正式开始营业。到1997年上半年,已在全国30多个城市建立了分公司,正式员工有1000多人,传销员多达80万人。1996年至1997年财政年度,安利公司的营业额高达15亿元人民币,三年纳税额共超过5亿元人民币,成为中国1997至1998年度外资企业500强之一。

“仙妮蕾德”在1991年进入中国大陆传销其食品和饮料。到1997年仙妮蕾德笼络了超过60万的传销大军,传销营业额超过了20亿人民币,一时间势头锐不可当。

作为最早在国内正式以传销方式营业的外资企业,雅芳因为其规范的单层次经营模式,尽管没有出现业绩的暴增,但一直平稳的发展,到1997年营业额已经达到了7个亿的规模。

在中国传销行业发展的前几年时间,有一个企业非常值得我们关注——中山完美。完美本来是一家马来西亚华侨投资中国大陆的公司,但实际上其老板正是通过传销在中国掘到了第一桶金。

由于多层次传销企业的经营资格必须每年审批一次,1997年8、9月国家发出通知,原通过审查的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经营资格经再次进行审核后,有37家通过并可以继续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。另外4家即福田、仙妮蕾德广州、仙妮蕾德天津、余姚国大四家公司资格被取消。

此后,正当各被撤销经营资格企业的传销员,焦急的等待着自己所在企业是否被批准的时候,一大批来自台湾地区的“老鼠会”成员像潮水般登陆中国,并和国内先前的“老鼠会”合流。

随后的时期实际上是非法传销大肆猖獗的时期。一些非法传销公司如北京富乐利用所谓的“矩阵制”、“双轨制”为暴利诱饵,开始在全国到处疯狂挖合法传销公司的传销商。(注:矩阵制和双轨制尽管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尚存在争议,但实际上作为一种制度原理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,判断是否违法,要看其具体操作细节。为了避免读者误解,特此说明。)

上一章 目录 +书签 下一页